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媒体违反宣传纪律约谈制度》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7-11-1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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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我省各级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作为宣传报道的第一要务,舆论引导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工作中,仍然发现有个别单位有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报刊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播出内容的管理秩序,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党管媒体的原则,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了《媒体违反宣传纪律约谈制度》。

  一、约谈方式:约谁?几个人谈?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全省各级媒体(含所办新媒体、

  网络产品,下同)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根据《媒体违反宣传纪律约谈制度》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层面:

  (一)根据媒体分类及刊播内容,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刊管理处、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按照职责分工,作为省级实施约谈的责任主体。

  (二)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所辖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实施约谈。

  (三)对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单独或联合属地管理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实施约谈。约谈的主要对象为:

   1、市、州、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

   2、各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部门(单位);

   3、市、州、县(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传输机构及其主管主办部门(单位)。

  二、约谈要素:什么情况下需要约谈?

  全省各级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

  机构和传输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可视情况约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员:

  (一)违反《广告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刊播虚假违法广告的;

  (二)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规定》《新闻媒体驻地方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45条相关规定的;

  (四)违反《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手册》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

  (六)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管理办法》的;

  (七)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的;

  (八)受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国家、省级相关部门通报、点名批评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内容:谈什么?方式如何?

  对全省各级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和传输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实施约谈的基本方式是:

  (一) 听取被约谈对象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陈述;

  (二) 指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和危害后果;

  (三) 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明确整改时间;

  (四) 被约谈部门(单位)承诺对问题的整改处理措施;

  (五)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