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四川广播电视台,峨眉电影集团,中国广电四川分公司:
坚决整治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是广电总局部署的年度十项重点工作之一,事关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广播电视传播秩序和社会形象。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全面清除虚假宣传医药广告工作部署,现将《四川省广播电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联系人:李阳学,联系电话028—86526012。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25年8月11日
四川省广播电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
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广播电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集中整治部署推进会议精神,坚决整治广播电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根据全国《广播电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播电视虚假宣传医药广告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广电总局坚决整治医药广告播出违规问题工作部署,坚持广播电视媒体职责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属地管理、主管主办原则,依据《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构建广播电视广告良好传播秩序。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有下列情形的虚假宣传医药广告:
(一)在没有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宣称能够治愈中风偏瘫、高血压、糖尿病等各类急慢性疾病和疑难杂症。
(二)夸张夸大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功效和适用范围,使用“药到病除”“一针见效”等绝对化、夸张性语言,或宣称产品采用“祖传秘方”“宫廷秘术”“量子科技”等无法验证的概念。
(三)雇佣人员扮演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特别是以虚假专家形象在多个广告、多个频道反复出现,以表演方式骗取观众信任。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编造“康复案例”、伪造“治愈经历”,使用虚假的前后对比照片、视频展示功效、疗效等。
(五)借助产品中某些原料或成分的功能,明示或暗示治疗、保健作用。
(六)以医疗养生类、生活服务类等节目形态变相发布医药广告。节目全程围绕某医药产品,进行变相推销,引导观众购买相关产品。
(七)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称“三品一械”)广告时,未按规定审批或者注册,或对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广告版本进行剪辑、拼接、修改,擅自增加疗效描述、隐瞒毒副作用、扩大适应人群等。
(八)其他存在诱导、误导、欺骗观众问题的医药广告。
三、工作任务
省广电局建立由传媒机构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调度、监测排查、情况反馈、问题通报等工作机制,负责全省集中整治工作。
(一)时间安排
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针对全省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开展虚假宣传医药广告集中整治工作。
(二)工作任务
1.2025年底前,以省级卫视频道为重点,全面清除虚假宣传医药广告;同步开展省级台地面频道、市(州)级台和县级台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2026年6月底前,以省级台地面频道、市(州)级台和县级台为重点,全面清除虚假宣传医药广告,并防止省级卫视频道反弹。
3.总结提炼集中整治经验,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四、主要措施
省、市两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采取日常监测排查与投诉举报受理相结合,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一)全面监测排查
1.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监测监管。四川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每半个月完成一轮对省级电视频道广告播出常态化监测排查,每季度完成一轮对市(州)级台频道广告播出情况的全面监测排查。监测排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广电局提交排查报告。
2.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县(市、区)台广告播出监测监管。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宜宾、达州、巴中、雅安、眉山等9个设有监测机构的市(州),2026年6月30日前每季度完成一轮辖区内的全面监测排查。其余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于2026年6月30日前每季度完成一轮辖区内的监测排查(抽测)。监测排查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广电局提交排查报告。
3.省广电局建立广告播出问题投诉机制,开通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等投诉方式,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4.集中整治期间,四川卫视频道、康巴藏语卫视频道须在黄金时段每周公布1次省广电局投诉举报电话(028—64443667)。
(二)开展自查自纠
1.2025年8月底以前,省级卫视频道、省级台地面频道对播出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情况及时开展自查摸排并形成书面解决工作方案报省广电局。
2.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2025年10月底以前,督促市(州)级台和县级台对播出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情况及时开展自查摸排,形成解决工作方案,并于2025年11月5日将总体情况向省广电局报送书面报告。
(三)建立通报机制
省广电局将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省级台、市(州)级台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情况及排名进行通报并抄送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
(四)完善查处流程
1.省局层面。省广电局对常态化监测排查、季度排查情况以及信访举报、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的省级频道、市(州)台频道虚假宣传医药广告有效线索,逐一登记形成台账,并立即下发违规整改通知书,要求省台、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督促整改。省台、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形成处理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就核查处理情况向省广电局报送书面报告。省广电局对核查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2.市(州)局层面。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级广播电视台虚假宣传医药广告问题整治查处工作机制,对于监测监管中发现的和投诉举报受理的违规线索等,建立问题台账,并立即督促整改、复核。每月3日前,向省广电局报送上月集中整治工作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问题台账处理具体情况。
(五)加大查处力度
1.约谈。违规整改后,省、市级台再次被发现播出虚假宣传医药广告的,由省广电局约谈省、市级台相关负责同志,要求立即整改。约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广电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2.通报。约谈整改后,省、市级台继续播出虚假宣传医药广告的,将在全省广电系统进行通报批评,通报同时抄送同级党委宣传部。
3.停播。通报批评后,省、市级台仍然播出虚假宣传医药广告的,省广电局将依法给予暂停商业广告播出7日至30日、暂停频道播出7日至30日的行政处罚。
4.问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广电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对实施违规行为的相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5.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本方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违规的市、县级台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确保实现集中整治目标。
(六)强化协同治理
1.方案印发后,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对市、县级台集中整治后相关节目替代情况的督导,确保频道节目编排合理、正常播出,工作进展及时与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保持沟通。
2.省广电局将积极发挥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每季度同省市场监管局会商研判、移交线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同市(州)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会商协调、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3.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构成虚假宣传的“三品一械”,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食药监部门反馈;对于在虚假宣传医药广告中扮演角色的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问题线索。
4.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辖区各单位在问题治理、广告宣传、播出管理、创新经营等方面的进展成效、经验做法、成功案例,引导推动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合法合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台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严密组织。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标方案配套制定本级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对照方案明确的时间和任务,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联动协同,形成合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密切与宣传、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共同做好集中整治宣传引导、舆情研判等工作。要明确1名联系人负责同省 广电局工作专班对接,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上下形成工作合力。